第一部分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法:指国法,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反映阶半夜凉初透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宪有暗香盈袖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有暗香盈袖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会计关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会计法律制度: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它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会计法》。《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是根据《会计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会计法规: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有暗香盈袖法和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统一领佳节又重阳导、分级管理”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1. 会计核算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2. 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 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4. 会计监督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三、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会计法》规定,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法》也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会计法》还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管理主要是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人事管理。《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规定: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如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半夜凉初透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第三章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原则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必须是那些已经发生、且引起资金运动的经济业务事项。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活动事项。
(二) 会计资料的要求
会计资料也称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各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保证其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是会计资料的最基本的质量要求,也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即无中生有,变造,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指提供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即以假乱真。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三)会计电算化的要求
1.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3.会计核算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计量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一般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款项和有价证券是各单位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单位财产物资的简称,是反映一个单位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都是计算和判断单位经营成果及其盈亏状况的主要依据。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一般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交纳、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等。
(七) 其他事项的核算和反映
三、会计年度的确定
会计期间(会计分期):在会计核算中就必须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期,分期进行结算,分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期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企业会计期间》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会计中期:小于年度的会计期间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记账本位币及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
(一)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记账本位币:指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货币种类。《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二)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
会计记录文字都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性的。
五、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一) 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凭证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其他会计资料的重要来源。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会计凭证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来表明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记账凭证:指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用来确定会计分录,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二) 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
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有关附件必须齐全,如购买实物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若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日期和文件字号。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的审核:
(1) 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真实性:指原始凭证上表述的经济内容确实是经济业务事项的本来面貌。
合法性: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经济业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2)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
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1. 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2.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3. 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三) 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
不同内容和不同类别的原始凭证不得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篮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审核:
1. 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
2. 审核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3. 审核记账凭证上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
六、会计账簿的规定
会计账簿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
(一) 依法建账的要求
依法建账是会计核算中最基本要求。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依法建账,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各单位加强经济管理的客观要求。
(二) 会计账簿的概念和种类
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帐页组成的,用来序时地、分类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簿籍。
1. 总账
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指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的账簿,用来分类登记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总账一般有订本式和活页式账两种。
2. 明细账
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式账。
3. 日记账(也称序时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采用活页式或卡片式账簿。
4. 其他辅助性账簿(也称为备查账)
包括各种租借设备及物资的辅助登记、应收及应付款项的备查登记、担保及抵押备查登记等。
(三) 会计账簿的启用
(四) 会计账簿的登记
会计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间,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行高度的1/2。
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的情况:
1. 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 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 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记录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更正的方法主要有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
(五) 账目的核对
账目的核对,又称对账,指在结账前,将帐簿记录与货币资金、往来结算、财产物资等进行相互核对,这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帐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1. 帐实相符
帐实相符: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保证帐实相符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2. 账证相符
账证相符: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保证帐证相符,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3. 账账相符
账账相符:指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记录核对相符。保证帐账相符,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由于会计账簿之间,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或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等相对应的记录存在着内在联系,通过定期核对。
4.账表相符
(六) 结账的基本要求
结账可以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三种。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指企业和其他单位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总结性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会计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主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有: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缴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一、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对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至少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2.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负责主体,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4.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八、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具体包括:
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包括日记账、总账、明细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
3.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
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档案保管期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保管期限又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以及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单位负责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会计档案的交接: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3.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4.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九、财产清查
加强财产清查工作,对于加强企业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护各项财产的安全完整;
2.可以发现财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可以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有效利用财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
4.可以保证财经纪律和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全面清查的范围: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查,是在企业年终决算、合资、股份制改制、合并撤销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等前,或者在全面资产评估、清查核资以及单位主要领佳节又重阳导调离时。
局部清查的范围和要求:现金应每日清点一次;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贵重物品每天应盘点一次,其他实物资产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二次。
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清查。
现金的清查: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银行存款的清查是采用与银行核对帐目的方法来进行的。即将从银行取得的对账单和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以查明帐实是否相符。
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
实物清查方法:实地盘点法、询证法和技术推算法
第四章 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由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部分构成。单位内部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形式,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是外部监督形式。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制度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合法性原则、适应性原则、规范化原则、科学性原则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具体要求:职责明确;职务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牵制
(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进行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二)相关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1.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单位负责人应该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
(3)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能做违反会计法规的事
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具体包括: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
各单位要建立帐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帐实相符、账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会计人员对帐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处理,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些问题,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处理,及时在账簿上进行调整;对于超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
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由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组成。
2.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和实物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有关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法》对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中行使查询权做出了具体规定。财政部门行使查询权规定了两个限制条件:1.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2.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中介机构的监督: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是委托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4.财政部门有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的职责。《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收到检举材料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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